"抽梯"城管曾威胁"不拆完别下来" 家属获赔123万
来源: | 作者:lzjcdsw | 发布时间: 2018-01-30 | 2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城管抽梯坠亡者14岁打工至今未婚 已买好回家车票

城管抽梯坠亡者欧湘斌14岁外出打工,至今还未成家,事发前欧湘斌已买好车票,如果没出事,欧湘斌本打算在1月31日回老家过年的。

“他买到票的时候特别开心,还给我们炫耀了一番。”图文店老板娘欧聪艳说,“他平时挺老实的一个人,干活的时候也很踏实,和我们熟悉的人,会偶尔开开玩笑。”

他的家人在事发后从湖南老家赶到了郑州,这几天由郑州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陪同,处理欧湘斌的后事。他的遗体已于1月28日晚火化。(来源:北京青年报)

家属得到雇主方43万元赔偿承诺后签署谅解书

>>此前报道

城管抽梯坠亡者获赔123万 死者家属已收到80万

北青报记者从欧湘斌家属处了解到,他们目前已经拿到了80万元赔偿款。郑州市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赔偿50万元,同时考虑到欧湘斌家庭贫困,补贴20万元。而安装广告牌的企业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则赔偿了10万元。

此外还有一笔43万元的赔偿款没有到位,这笔赔偿来自雇主一家。

欧聪艳说,作为这次事故的雇主,她是有责任的,包括没有来得及为欧湘斌这些工人上保险。欧湘斌的家属与她签署了一份“谅解书”。根据双方协商,欧湘斌的家属同意接受43万元的赔偿,此后不再追究图文店老板刘勤的责任。而事发当天,刘勤就被警察带走了。这43万该从哪里出,欧聪艳现在还不知道。(来源:北京青年报)

现场仍保持着事发时的样子,一个未拆掉的字孤零零立在楼顶

>>当事人说

多名当事人曾劝阻城管别拿走梯子 城管却说:你们不拆完就别想下来

安装从1月23日中午开始,到下午4点半左右,十个字中已经安好了“鑫港校车”四个字。此时,6名身着制服的城管队员出现了,他们说自己是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并制止了欧湘斌和徒弟周坤(化名)的安装,表示这家“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广告牌的安装许可证,要求他们将已安装好的几个字拆除。

在不远处店里的欧聪艳听到消息后赶紧跑了过来,她试图和城管队员求情,但是城管队员表示是按规定办事,欧聪艳只能让欧湘斌和周坤把已经安装好的几个字拆下来。

因为安装的是钛金的立体广告招牌,每一个字都用钢管进行了焊接,拆除时需要用砂轮将连接处的钢管渐次切断,但是因为钢管比较结实,砂轮磨损严重,拆除开始一会儿就进行不下去了。看到这种情况,欧聪艳让自己的爱人刘勤去买新的砂轮,当天下午5点多刘勤赶回现场时,原本搭在二层楼旁的梯子却不见了。(来源:北京青年报)

重案组37号:城管是什么时候来的?

周坤:大概下午4点半,他们来了说我们是违规操作。当时我和师傅在楼顶,就给老板打电话,他几分钟就过来了,在楼下和城管说了几句话,就让我们先拆着,他给户主打电话。

重案组37号:事先知道安装广告牌是违规操作吗?

周坤:不知道,我们是工人,老板让去就去了。以为户主都已经办理好手续了,以前从来没出现被城管拦下来的情况。

重案组37号:城管什么时候将梯子拿走的?

周坤:城管从过来到拿着梯子走,不到一个小时。他们当时声音很大,让我们马上拆,三轮车和梯子也要扣掉。有个城管工作人员说了一句:“你们不拆完就别想下来。”

我们马上开始拆,当时十个铁架子都安装好了,固定了4个字。刚拆一会,切割机的砂轮片坏了,老板就开车去买。城管等了一会,就要把三轮车和梯子都拿走,说我们在故意拖延时间。我说了好多遍请他们再等一等,不要拿走(梯子),对方也没听,态度很强硬,然后拿着就走了。

我说了好多遍不要拿走梯子,对方也没听。

重案组37号:梯子被拿走之后发生了什么?

周坤:老板让我们接着拆,他联系户主,然后去城管那里把梯子拿回来。下午6点左右,因为楼下也在装修,装修工人要休息,就停工断电了。我们没有电用不了切割机,老板就说等着他打电话让对方别断电。

重案组37号:欧某为什么执意下楼?

周坤:当时气温很低,我们穿着三件衣服,比较厚,但全身也都僵了。师傅(欧某)要用安全绳下去,我让他别下去,老板也劝说等他把梯子要回来。这个梯子是特制的,附近商店都没有,需要到很远的地方买。

但是天气太冷了,师傅坚决要先下去休息一会儿,说是没问题,他在户外工作的经验比较多,我也就相信了。

重案组37号:他是怎么掉下去的?

周坤:师傅把一端安全绳绑在铁架上。怕系不紧,他还让我拉着旁边的绳头别松手,他拉着绳子另一端往下走,是很粗的麻花绳。

他往下刚走到二楼的窗户上沿,我突然听到“啊”一声,探头看,他已经躺在地面上,有很多血,还哀叫了几声,看起来非常痛苦。老板当时正在旁边打电话,跑过来抱着他,然后赶紧打120叫救护车。

重案组37号:你当时在做什么?

周坤:看到他倒在地上我吓傻了,就开始哭,还大叫师傅的名字,希望他别昏迷,就怕他挺不过去。后来救护车来了,他已经不行了。

我就在楼顶,特别想下去看师傅但又不敢,一直到晚上9点钟被消防人员拉下来,当时腿还一直在抖。一下来,我就被带到派出所问话了。(来源:重案组37号)

按照航空港区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的记录,他们接到求救电话的时间是下午5点57分。

120的救护人员随后赶到现场,但是经过现场抢救,发现欧湘斌已经死亡。刘勤的爱人欧聪艳曾经求过医生,说如果赶紧送到郑州市区内的大医院还会不会有救,医生对她摇了摇头。(来源:北京青年报)

>>事件回顾

城管抽走作业梯子 广告牌安装工用绳下地不慎坠亡

近日,一则“郑州城管把梯子抽走造成一广告牌安装工坠亡”视频引发关注。今日(1月26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回应称,经调查,当日广告牌安装属违规施工,执法人员将施工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后一名施工人员从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初步处理决定,对几位执法人员免职、停职处理,同时,相关人员正在配合警方的调查。

网传视频显示,天色已晚,一栋三层建筑楼楼下一男子躺在地上,周围有数名警察在警戒线内执勤,建筑楼顶可看到另外一名男子。

湘鑫图文广告老板称,死者欧某是她店里广告牌安装工人。23日上午,她安排欧某与另外一名工人周某到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处安装广告牌。她称,接到的业务是在楼顶装钛金字,“从23日早上开始装,下午时已经快完工了”。

该老板称,大约23日下午4点半,欧某给她打电话称城管来了,说没有办理安装许可证,让把广告牌拆了,“电话里说两个工人在上面拆,城管嫌拆得慢,就把梯子带走了。让两个工人稍微等一下,那么冷的天,工人们也没听。”有目击者告诉她,在没有梯子的情况下,欧某下不来,就用绳索从楼上滑下来,过程中不慎坠落死亡。

死者欧某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出事后,他第一个赶到现场,看到楼上悬挂一条绳子,另一位安装工站在楼顶,此时欧某已经坠落到地面,口鼻处均有血迹。“他头上有血,我一直在按着帮他止血,掐人中也没有反应。”

25日,航空港区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1月23日下午5时57分,医院接到120求救电话,随即赶往航空港区长途汽车站东北角一大楼处,一男子高空坠楼抢救无效死亡。(来源:新京报)

>>处理结果

涉事城管队员被移送纪检机关 文印店老板仍予以刑拘

刚刚从郑州航空港区了解到,涉嫌玩忽职守的城管执法人员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郑州航空港区多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后,先免去相关涉事城管执法人员的职务,后以涉嫌玩忽职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全面介入调查,将严格依法依规查清事实 ,严肃处理。

郑州警方经过调查后,也将文印店老板刘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拘。 1月28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刑拘文印店刘某的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的葛律师说,组织施工的文印店老板刘某,已经对广告安装施工的地点进行了解,知道是高空作业,应当采用安全防护设备,但他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作业时,刘某也缺少安全提醒。工人下楼时,刘某在现场看到工人用绳索下降、冒险作业,且可能危及到生命时,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且没有有效阻止。根据这些情况看,刘某已经符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条件。

葛律师认为,搬走梯子的执法队员,虽然按相关规定进行执法,但他们应该能预见到楼上施工人员无法下楼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应以涉嫌玩忽职守而采取强制措施。但撤梯与死亡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如果刘某能及时阻止,如果死者能认识到危险性,有很多办法可以安全下楼。但任何如果都已不能改变结果。

1月28日晚,郑州航空港区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将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并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工作。(来源:中原网)

>>关注焦点

涉事店老板被刑拘 妻子质疑:梯子是城管拿走的,为什么要抓我丈夫?

26日晚间18时许,据郑州市公安局,警方已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记者从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处确认,被刑拘人员系湘鑫图文广告负责人刘某。

此外,湘鑫图文广告老板刘某的妻子欧燕也向记者证实,丈夫被警方刑拘。得知丈夫被刑拘,欧燕表示非常不解,"就算安装的楼顶广告未办理许可证,也是甲方(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事情,梯子是城管拿走的,为什么要抓我丈夫?"(来源:新京报)

>>事件分析

梯子不宜被扩大解释为“涉案设施”

自古人命关天。有人因事故意外死亡,就必须有人对此负责。但问题是,究竟谁该为安装工人之死负责?在经济层面,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作为雇主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事执法机关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国家赔偿。但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问题可能会复杂很多。

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制止违法是其法定职责,但任何执法行为都不能危及涉嫌违法人员的生命安全。执法人员原本可以采取的方法很多,但执法人员选择将梯子抽走暂扣,不仅无助于执法目的的实现,而且客观上将施工人员置于孤立、危险的境地,显属不当。

此外,从程序上讲,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扣押限于涉案的设施,并且扣押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此处的“涉案设施”应该是与安装广告直接相关的设施,登楼用的梯子不宜被扩大解释为“涉案设施”。

因此,执法人员在实施扣押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样存在疑点。可以说,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是后续悲剧之所以发生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对于渎职类犯罪,向来奉行多因一果的认定模式,因此涉案执法人员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死者欧某是文印广告店工人,其违法安装广告牌应当是受到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使。从擅自安装广告牌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角度,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毫无疑问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欧某死亡是因为沿绳索下滑时不慎坠落,且前提是城管收走了用来下楼的梯子。除非是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示或者强令欧某沿着绳索下滑,否则从原因力大小和因果链远近的角度,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应负的责任,似乎不应当超过涉事执法人员。(来源:新京报)

文印广告店老板是否涉罪,需具体情节具体分析

那么,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是否可能涉嫌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个问题恐怕会很复杂。而且,刑拘刘某的理由,可以有着诸多可能性。

根据我国的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属于高处作业。事发地是三楼,有报道称高8米有余,毫无疑问是高处作业。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而国家安监总局在2010年出台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高处作业”列入了特种作业目录。

本案中,欧某显然属于高处作业,但其有无从业资质?其施工作业的相关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果这些答案当中有否定的,或者欧某沿着绳索下滑,是出于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的指示或者要求,那么刘某很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当然, 如果涉事工人是自行决定用绳索下来,刘某不在现场不知情或者无法阻拦,另当别论。这里面还要依据彼时彼景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源:新京报)

>>媒体评论

你可长点“人性”吧!

一个街头常见的“执法”行为,为何会酿成坠亡事故?虽然撤走梯子的城管人员并无致人死亡的恶意,但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却构成了承续关系。这样的行为,已不属于“执法”的范畴,或许更该探讨人性的底线。

说到底,这还是一个人性化执法的老话题。寒冬腊月,临近傍晚,这正是天气转冷的时候,两名工人在三楼施工,即使执法的需求再迫切,能否等工人下来之后再施以惩罚?有必要抽走梯子吗?执法的尺子,能不能等一等工人的脚步稳稳落到地面,再高高举起?

执法有尺度,也得有温度,这体现的不仅是执法者的人心之善,也是权力的谦卑。

而眼看有人在屋顶作业撤走梯子,因此造成人员伤亡,这无论如何不是执法者应该干的事。说到底,权力需谦抑,执法当人性,兹为常识,不可违背。(来源:新京报)

“城管抽梯工人坠亡”式执法必须引以为戒

城管执法时将工人安装广告牌时靠在墙角的梯子抽走,此后工人顺着绳索下滑时不慎坠亡。可以说,这样的悲剧是执法人员和工人都没有预料到的。但必须说明的是,此事件中,涉事的城管执法人员已涉嫌滥用权力,执法过当。其理当承担相关责任,执法部门也应引以为戒,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梳理报道可知,城管墙角抽梯与安装工人坠亡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抽走梯子时,没有伤害安装工人的故意,很可能是出于制止和警告违法施工的目的。梯子被抽走后,安装工人并非只能采取顺着绳索下滑这种极其危险的方式下楼。这也可能是涉事城管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原因。

尽管如此,涉事城管对工人的坠亡依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般来说,行政执法应遵循比例原则,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应有一定的温度和人道,应尊重违法行为人的必要权利。


反观此事,虽然执法人员抽走梯子时没有伤害工人的故意,但其完全应该意识到,抽走梯子等于置工人于孤立无援的危险境地,尤其在寒冷天气,即便没有发生工人坠亡事件,也可能导致工人被冻伤。或者说,如果没有墙角抽梯在先,也就不会出现工人舍弃梯子而顺着绳索下楼的危险行为。虽然坠亡工人并非必须顺着绳索下楼,但抽走梯子却是加剧或促使这一危险行为的主要原因。(来源:澎湃新闻)